| 索引号 | XXGK/2017-4676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 2017-11-13 08:51 | |
| 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 ||
| 名称 |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绥环罚〔2017〕14号
刘国伟采石场:
身份证号:61272719791103****
负责人:刘国伟
项目地址: 绥德县石家湾镇刘家沟村
我局于2017年7月11日对你刘国伟采石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采石场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采石场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检查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采石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18日以《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绥环罚告字〔2017〕13号)告知你采石场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建设(停止生产);
2.处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榆林市榆阳区工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 2610095011200530168 。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365bet线上娱乐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