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XGK/2018-4771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 2018-01-08 09:55 | |
| 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 ||
| 名称 |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
绥环责改字〔2017〕14号
绥德县华庆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号:61272710000****
法定代表人:党艳
地址:绥德县四十铺镇白家渠村
我局于2017年12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畜禽养殖污水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2月4日对你公司负责人延开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于2017年12月27日之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榆林市环境保护局或者365bet线上娱乐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绥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马希飞 电 话:5630174
地 址:绥德县滨河路5号 邮政编码:718000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