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XXGK/2018-4772 | 文号 | |
| 发布机构 | 发布日期 | 2018-01-08 09:56 | |
| 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 ||
| 名称 |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绥环罚〔2017〕18号
绥德精神康复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826786966439U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照号:78696643961082617A1001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
详细地址: 绥德县名州镇裴家峁村
我局于2017年11月30日对你绥德精神康复医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绥德精神康复医院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11月30日《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现场照片等为证。
你医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1月30日以《绥德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绥环罚告字〔2017〕18号)告知你绥德精神康复医院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绥德精神康复医院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建设;
2、按照总投资额2%处罚款壹万陆仟元整(16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榆林市榆阳区工商银行营业部
户名:待报解行政罚款收入-环保局
账号:2610095011200530168。
你绥德精神康复医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365bet线上娱乐或者榆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绥德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绥德县环境保护局(印章)
2017年12月13日